南美非洲援建工程设备退运回国报关运输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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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非洲援建工程设备退运回国报关运输代理公司

南美非洲援建工程设备退运回国报关运输代理公司

公司介绍:万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报关公司是经国家外经贸部颁发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国家相关部分统一批准的国内**批报关公司。1997年开始为国内内资和外资企业提供进出口报关、代理、运输等服务。万享供应连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3611号金桥商业广场6座906-908单元)。旗下有上海虎桥物流有限公司 / 上海虎桥进出口有限公司 / 进贸通供应链管理(昆山)有限公司,深圳万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 深圳、东莞、广州、厦门、宁波、上海、苏州、青岛、天津、武汉、成都、大连、北京等多地均有驻点,在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公司专注于进口贸易、进口物流、进口关务、单证申办、仓储配送、进口代理付汇,另我司具备开增票资质并可提供产品的金融担保信贷融资采购服务。 拥有17年的进口代理经验,并有中国香港大型仓库提供仓储海运服务。11网点扎根各主要口岸,形成全国一网统一调配 代理服务全国各地客户。

 

国外进口二手设备报关流程详细解读,欢迎阅读和来电咨询!

一、初始咨询报关流程: 

HS编码/监管条件/关税/增值税 

提供详细资料: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重量/规格/货值/产地/用途/新旧情况/包装方式及图片信息。 

二、进口手续: 

准备资料: 

1、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制造日期、制造商、新旧状态、价格、用途等)盖公章一式两份。

3、设备彩色照片。

4、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电子版) 

如所进设备需办理许可证,其所需资料:

1、申请表2、申请报告(报告详细写明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情况、进口设备的用途、生产制造日期、使用年限、现在状况,如生产日期较早必须作出特殊情况说明) 

3、设备检测说明,必须出具国家检验机构或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 

4、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5、清单6、设备彩色照片7、工作联系单。 

三、提供资料: 

请提供装箱单、invoice、原产地证、说明书、贸易合同、提单、委托书及相关报关报检资料。 

资料: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重量/规格/货值/产地/用途/新旧情况/包装方式及图片信息。 

四、税金: 

实报实销(请提供商品编码) 

五、口岸推介: 

中国香港、深圳(盐田、蛇口)、广州(黄埔、南沙)、东莞沙田港。 

我公司专业代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中国香港中检、进口清关”。专业办理省局备案,国家局备案, 

中国香港检验检疫,“O证”的代理公司。我公司与机电办、中国香港检验有限公司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专业为各地生产厂家、经销商和代理商提供港到门快捷一条龙的代理服务。 

旧机电备案——中国香港装运前检验——O证——驳船——进口商检报关——放行送货 

海外发货—中国香港码头—中检仓库—中国香港码头(海运)—东莞沙田港(进口申报)—放行送货厂家 

六、进口时间安排

旧机电备案: 5~15(工作天) 

中国香港中检: 1~2天,出证时间约为5-7天 

进口许可证:5~10个工作天 

驳船:1~3天 

报检:2~3天 

报关:3~5天 

七、运输和商务方式

1.工厂到码头的陆上运输 

2.报关代理,码头卸货,装船 

3.散杂船海运(滚装船,杂货船,散杂船和重吊船) 

4.专业FOB或CIF货物的租船定舱方式。 

5运输代理和保险代理 

八、援建设备退运回国所需资料:

货物进出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发货人或收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一、质量不合格,且双方达成书面退运协议;

二、货物的型号与购货合同的规定不符,且双方达成书面退运协议;

三、错发、错运而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四、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退运的货物。

退运或返修品进口清关需要哪些资料:

1、企业退运申请报告(详细说明退运及不合格原因)

2、与外商之间的退运协议(如果全外文,请备外文译汉一份)

3、外商的质量不合格说明要翻译成中文加斧章+原件英文加盖章

4、外管局出具的相关未结汇证明

5、退税局出具的相关未退税或退税已补税证明

6、原出口报关单

7、原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8、Invoice

9、装箱单   

10、报关委托书   

11、提单  

12、换单委托书    

13、报检委托书

退运/返修货物,分为以下几类,贵公司的情况属于哪类呢?不同情况操作模式不同

1)出口退运(进口货物,由于各种问题,需要退运到国外或者中国香港)

2)出口返修(进口货物,由于质量问题等等,需要到国外返修,修好再进口到国内)

3)进口退运(出口货物,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退回国内)

4)转口退运(出口货物,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从**出口国转到其他国家)

5)进口返修(出口货物,由于出口货物有质量问题,需要返修好后,再出口)

九、海关审价: 

为规范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核,便利企业通关,根据《*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规定,现将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对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等的,不属于本公告管理范畴。

按照定价公式确定的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二、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海关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一)在货物运抵*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三、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前,向首批货物进口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海关自收齐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对符合本公告**条规定的,出具《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表》)。备案结果在全国海关互认,*重复备案。

对于货物进口时能够确定结算价格的公式定价合同,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备案。

 四、纳税义务人申请备案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进口货物合同(如有长期合同应一并提供);

(二)进口货物定价公式的作价标准、选价期、结算期、折扣等影响价格的要素,以及进口口岸、批次和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五、海关经过审核,对符合本公告*二条规定的公式定价货物,在《备案表》中注明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对不符合本公告*二条规定的公式定价货物,在《备案表》中注明不符合公告*二条规定,按《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六、纳税义务人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因故未能事先向海关备案的,应在申报进口的同时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七、经海关备案的合同发生变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变合同项下货物**申报进口前,向原备案地海关重新备案。海关自收齐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结果。

八、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已备案的公式定价货物时,应当在报关单备注栏中准确填报备案号(填制要求详见附件2),并向海关提供确定货物完税价格所需的相关材料。

九、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海关根据《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定完税价格。特殊情况经备案地海关同意,可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十、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所需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公式定价合同执行完毕后,海关实行总量核销。经核销发现实际进口数量与备案合同总量差异较大,**过备案商品溢短装合理范围的,海关应当按《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审核合同条款,并可视情作出重新估价的决定。

十二、在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海关总署2006年11号公告规定向海关备案,公告实施后拟继续履行经备案的公式定价合同的,应当在公告实施前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如何申请免税进口设备?

为加强对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管理,规范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的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海关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需要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的,应当按照该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规定,以及国家对项目管理和对进口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预先在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办妥有关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手续。

二、按照规定需要向海关登记备案的,进口单位应当在首批货物进口前,持有关文件或证明,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进口单位应当在每次进口货物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或证明,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经审核符合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受理。

三、进口单位向海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或者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的申请时,不能按规定向海关提供有效文件或证明,以及出现以下情况的,海关不予受理,并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提供的文件或证明不能表明进口单位符合享受减免税政策条件的;

(二)有关主管部门追赶权限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或者其他证明的;

(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中,项目单位为项目施工企业等非该项目的直接投资经营单位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及出具的相应《项目确认书》属于明显分拆项目的;

(五)不能按照规定提供进口货物清单或者技术资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海关受理的登记备案或者减免税申请,以海关接受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受理之日。经审核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者减免税政策规定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或者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

为明确政策规定、审批权限、技术指标等原因需要请示海关总署的,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海关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或者签发《征免税证明》的,经主管关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以酌情延长时间,并应向进口单位说明原因。

五、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凭《征免税证明》及有关报关单证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手续。

六、进口单位已经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在主管海关按规定受理期间(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货物到达进口口岸的,进口单位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进口单位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后出具《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格式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担保证明》),进口地海关审核符合担保条件的,凭《担保证明》按规定办理货物的担保和验放手续。

七、主管海关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延长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时间的,减免税担保时限可以相应延长,并应当及时通知进口单位向海关申请办理延长税款担保期限的手续。

 

进口单位应当在《担保证明》规定期限届满之日15天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延长税款担保期限的申请,主管海关确认后出具延长担保期限的《海关同意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手续证明》(格式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延期证明》),进口地海关凭《延期证明》按规定办理税款担保延期手续。

八、进口单位未按上述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或者未申请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货物申报进口时,海关予以照章征税。

货物征税放行后,进口单位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海关不再受理。进口单位未如实说明情况,致使主管海关补办《征免税证明》的,进口地海关不予据此办理退税手续,并应当将有关证明收缴,退回原签发海关核销。

进口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税款担保延期手续的,在《担保证明》规定期限届满时,海关应当按规定将税款保证金转为税款入库或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九、进口单位发生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在海关查处期间,进口单位不得向海关申请办理涉案减免税货物的转让、抵押等手续。海关发现进口单位申请对涉案减免税货物办理有关手续的,不得受理。

进口单位未如实向海关说明情况,致使海关对涉案减免税货物办理相关手续的,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予以撤销。

十、**已经批准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期间,符合条件的进口单位申报进口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进口前通过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单位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海关总署核准后,通知有关海关办理。

十一、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分年度实施,并且需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每年核定进口计划或者进口数量的,在当年计划数量未下达前,进口地海关可以直接凭进口单位的申请,按规定办理税款担保手续。待计划数量下达,进口单位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后,海关按规定办理货物减免税进口和解除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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