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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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上海口岸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

万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报关公司是经国家外经贸部颁发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国家相关部分统一批准的国内**批报关公司。1997年开始为国内内资和外资企业提供进出口报关、代理、运输等服务。万享供应连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3611号金桥商业广场6座906-908单元)。旗下有上海虎桥物流有限公司 / 上海虎桥进出口有限公司 / 进贸通供应链管理(昆山)有限公司,深圳万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 深圳、东莞、广州、厦门、宁波、上海、苏州、青岛、天津、武汉、成都、大连、北京等多地均有驻点,在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公司专注于进口贸易、进口物流、进口关务、单证申办、仓储配送、进口代理付汇,另我司具备开增票资质并可提供产品的金融担保信贷融资采购服务。 拥有17年的进口代理经验,并有中国香港大型仓库提供仓储海运服务。11网点扎根各主要口岸,形成全国一网统一调配 代理服务全国各地客户。 

 
多个大类产品进口清关服务,及多年的外资企业全套进口代理。400人的服务团队、优质的口岸操作能力,**是您的进口代理商较佳选择! 期待您的咨询,三分钟我们能给提供多种进口物流方案!进口清关全程代理。 进口采购代理、欧洲采购、日本采购、中国台湾采购、美国采购、澳洲采购、南美非洲采购、新加坡采购、中国香港采购、其它地区、进口**运输、**上门提货系统、**散货拼箱CFS海运、**快件空运、集装箱进口海运、特种柜大宗货物进口项目、船舶租赁(混装/散装)项目、原木/化工/危险品运输项目、样品/行李/参展货物、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快件、进口食品、啤酒饮料果汁矿泉水、膨化食品干果坚果、饼干糖果朱古力、红酒橄榄油、咖啡茶叶休闲食品、奶粉、厨房酱料/罐头食品、可可/淀粉/食品原料、功能饮料、冷冻食品仓储、进口食品仓储、保税仓食品业务、进口旧机电、自动化轻工机床、建材生产线、食品生产线、灌装生产线、汽车装配生产线、环保工程设备、农用园林机械、医疗器械、CNC加工中心机床、贴片机电子机床、印刷机纺织设备、实验仪器仪表、锅炉/泵/压力容器、自动售货机、叉车和物流设备、工程设备公路运输、大型机械仓储吊装、临时进口工程设备、维修进口机电设备、免税批文机电产品 、参展到门机械机器、汽车飞机游艇、采棉机、摩托车、房车、印刷机、机器人、半导体设备。 

此外,在汉堡、洛杉矶、悉尼、新加坡、基隆、东京、釜山、莫斯科等建立自己的货代网络。**19个国家进口海运代理、国内9大口岸40000多个成功进口匹配案例。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多元化的进口物流服务。万享供应链目前已成为国内较大、较专业的代理报关公司。  

 
设定依据:
1.《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55号)
2.《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2015年*98号)
 
申请条件:
进口食品企业(指与外方签订进口食品外贸合同的进口企业,包括实际收货人、受实际收货人委托或代理签订外贸合同的买方企业)。需实施进出口商备案的进口食品HS编码范围详见附件1。
办理材料:
进口商应当在食品进口前完成备案工作,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纸质材料(每份材料都需加盖企业公章):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证合一后可提供新营业执照代替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可参考附件3);
4.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需提供仓库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格式可参考附件 4。如为租赁仓库,则须同时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仓储企业营业执照或备案仓库备案凭证等食品存储资质证明复印件。进口食品仓储场地要求参考附件5;)
6.两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受理工商注册登记地为上海的进口食品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的备案申请,进口商应至工商注册所在地辖区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备案工作,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资料提交受理地址、电话及辖区范围见附件6。申请企业应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工商注册登记地非上海的进口商,应当向其工商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办理流程:
1.进口商备案
进口商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系统登陆网址)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须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系统生成的备案号和查询编号,凭备案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进口商提交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经上海检验检疫局核实通过后,准予受理备案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国家质检总局审核通过后,发布进口商备案名单。企业可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申请状态。
进口商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经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办理进口商备案变的,须提交如下材料(每份材料都需加盖企业公章):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格
(2)变内容的情况说明,若变涉及到证件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及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录
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以下简称出口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有关信息,完成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录工作并获得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录号。已获得在华注册资格的生产企业可免于填写有关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信息记录号进口商可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系统登陆网址) 为向其提供食品的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填写有关信息,*提交纸质资料审核。
如境外生产企业、出口商或代理商遇到问题可直接拨打系统客服咨询电话400-665-9988电话或将问题发送邮箱beianguanli@,系统后台维护人员将及时回复。
 
3.进口和销售记录填写工作
(1)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的“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一栏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2015年10月1日起,进口食品报检时还须提交上一批次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并在《进口食品安全承诺书(样张)》(附件7)中注明对应的报检号。**进口食品的企业,应在《进口食品安全承诺书(样张)》中选勾说明。
(2)进口商应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备案系统升级版启用后,进口商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55号公告要求,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新备案系统完成进口记录的填写,在每次销售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销售记录的填写,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进口商应按照新《食品安全法》*九十八条规定保存进口、销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3)上海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食品结关地为上海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及进口和填写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备案信息、进口和销售记录不符合要求的,进口商应当及时正、完善。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正、完善工作的,有关信息将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信用记录,并加强对其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对未建立、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进口商,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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